矿山是无形资产吗?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它的经济法律权利是以政府或有关当事方签发的、授权的、授予的特许经营合同、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土地出让/使用合同、租赁合同、特许权合同、企业合并合同以及政府批文、协议等为依据。矿业权是物权,是用益物权。从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是一个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民事权利。以矿山为例,企业取得了矿产资源开采权,要真正将矿产资源开采出来,还要经过投资进行勘察设计、矿井建设、设备购置、土地租用才能实现。在取得采矿权的初期,企业拥有开采相关矿产资源的专有权益,这种权益尚未与物质的载体相联系,而且从采矿权证上标明的储量与将来实际可开采的矿产储量往往是不一致的,因此,这个阶段的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性质;但是,随着企业的不断投资开发,当矿区、矿井及配套设施、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投入开采作业时,企业前期实际投入,包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矿山的开发成本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在相应的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同时,应将原记入无形资产的采矿权成本合理分摊到固定资产中。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取得的矿业权,应该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按取得价款计价入账,取得矿业权证后企业继续进行的采矿勘探设计支出,属于为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发生的必要、合理的直接成本也可以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成本,但是,随着企业取得的矿业权所对应的实际可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应同时转增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当矿业权证载明的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储量和实际储量存在较大差异时,应按实际可开采的储量,合理分摊所对应的采矿设施成本。随着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记入固定资产成本相应的部分,应计提折旧费用,而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对应矿产资源的采矿寿命内平均分摊。这样处理的基本思路是,作为无形资产计量的取得矿业权证的当期成本,在对应可开采资源的采矿寿命内平均分摊。由取得矿业权证后企业继续投入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正常固定资产处理方法计提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