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账外资产?
要从严掌握,具体处理时,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凡属过去固定资产指标十分紧张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有意将基建投资(包括基建工程借款利息支出)挤入其他科目,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应如数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补提折旧。
2、1985年前后清产核资过程中留用的基建欠款,其实际用途属于增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部分,应根据实际用途作相应的调整。如属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退休统筹基金性质的部分,可继续挂账,专项使用,不再转入有关科目,也不计提折旧。
3、过去将购建房屋和建筑物的费用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和将购入土地(指建成土地)的费用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应做科目调整。
4、有些企业将专用工具、管理用具、家具等列为固定资产,应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一应用指南》的“固定资产目录”进行调整。
5、有些企业已转入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和固定资产的费用,仍挂在“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应尽快作结转处理。
6、对既无实际用途又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长期在往来科目或成本费用科目挂账的账外资产,应首先严格区别其性质,然后再区别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属于不规范核算造成,又确实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登入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补提折旧。如该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长,在清理时确实难以确定已使用年限和已提折旧额的,可采取从重原则确定折旧年限,一次性补提折旧。
(2)属于侵占、挪用、违反财经法规等行为造成的账外资产,应追回、补足,上交国库。对责任者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