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援助基金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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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钱应该是政府出,不会让个人出的 首先,道路救援服务作为交强险的附带服务项目而存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发生理赔案件后,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额内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 但这里有个限制条件就是“依法”,什么是“依法”呢,就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责。既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事故责任方支付道路救助基金,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权以事故责任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赔偿。当然,如果事故责任方确实存在拖延、逃避等情况,保险公司可在履行完自己的职责后,代位向事故责任方索赔。但这样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统一规则收取的保单手续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机动车牌照费和机动车辆登记、检验、审验的费用;

(三)按规定收取的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执照罚款收入以及拘留所、看守所的收费。

由此可以看出,除了收取上述费用外,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收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用,也就是买车的时候交的保费。所以,应该是由卖车方(保险公司)和买受方承担。 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都设立在一些正儿八经的政府机关里面,而且有正式的文件下发,从制度上保证了该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至于偿还嘛,理论上该资金是用于救助交通事故中受损的第三方受害人的,你垫付了这笔钱,事后你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不过,交通事故中的受损第三方受害人往往因受伤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或当场死亡,其无力或者无财产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这时候你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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