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分红归谁?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分红归属问题,二是质押效力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分红归属问题。 分红是指上市公司以利润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净利润必须经过法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分配。那么,如果股票被质押,在没有取得质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取得实际收益,都不可以分红;如果获得了质押权人的同意,则可以进行分红。
再来看看第二个方面——质押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出质人可以授权质押权人和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且,该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下,质物可以由他人代保管。据此,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质押协议有效成立,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就形成了质押合同关系并受法律保护。
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条款赋予了出质人以代理权,但该代理权的范围已经被明确限制,即仅限于代为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如分红)。否则,将导致质押协议无效。 由于质押协议仅仅对出质人与质押权人产生效力,并没有对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符合相关代偿或提存的法律规定,否则,即使出了质押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向第三方支付款项,也不能认定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据此,出质人不得以其与质押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约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