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补助哪些项目?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发〔2016〕3号) 为了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15〕4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创新资金年度预决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中试; (二)重大科研设备采购; (三)关键技术的攻关与示范; (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五)产品标准化研究; (六)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 (七)对市场有前景的新技术产品的孵化; (八)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研究成果的转化以及标准样品的研制; (九)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有利于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示范项目。 第四条 申报创新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一)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业务,拥有核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三)具有一定规模,财务制度健全; (四)经营状态良好,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五)具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报书(内含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科研项目计划书、成果证明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等);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发明创造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创新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原则上每两月集中受理一次。 第七条 经评审获得立项的项目,按经费资助额的1:0.75的比例分两次拨款,第一年拨75%,第二年的4月份拨25%。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相一致的开支,包括: (一)研究开发费(含新材料试用),其中新材料试用须占研发总投资的50%以上; (二)中间试验费; (三)工程设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软件购置费;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申报创新资金应如实提供材料,提供的全部数据和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且须做出相应的承诺。凡弄虚作假骗取创新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的资格,已拨付款项须全部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