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医用大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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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毒品的管制政策是:“一律禁止种植、制造”,“一律禁止非法流通、买卖”; 对麻醉药品实行“严格管理、特殊管理”方针; 对精神药品实行“单独管理的办法”。 医用大麻,作为医疗用药物,在中国受《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管辖。 根据该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购买商品,应该索要发票。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据此,如果医疗机构购买医用大麻,应当向提供药材的单位或个人索取增值税发票。 如果该单位或个人不能提供,则属违法经营,医院不能凭其发票报销冲账,税务部门也应该予以查处。 但现实情况可能没有这么乐观。 目前,我国对医药贸易的经营主体实施备案管理,没有准入许可制度,任何具有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即可从事药品的批发或者零售业务,只要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营业。所以,许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公司也打着“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的旗号在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数量较大(150克以上),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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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备案制度。国家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全国年度需求总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年度生产计划中注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预计生产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年度需求总量组织核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要,统筹规划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药品异丙酚及制剂、麦角胺(限单方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药品布桂嗪(限单方制剂)、匹莫林、可待因、罂粟浓缩物、屈螺酮地诺炔酯、屈螺酮炔雌醇、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及其复方制剂、安非他酮、羟考酮(限单方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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