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监控保存多久?
这个要看情况的,如果是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监控设备(包括视频监控与电子指纹等证据),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治安检查规范》第五十四条 使用录像设备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图像资料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有关部位进行拍照等制作影像资料作为侦查活动记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需要将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实时上传至公安信息网络或者向其他执法机关提供查询服务的,必须符合公安部有关网络安全保护的规定。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都属于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的监控视频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 【期限届满的处理】 期满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超过三个月没有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那么视频资料应该会退还公安机关自行处置。当然,如果公安机关继续保留这些资料,则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认为,这种视频资料作为侦查活动的记录,应当是永久保存的。但如果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充分地利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未成年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等方法,全面核实有关情况。
如果作为犯罪处理的,这些视频资料应当会随案移送至法院,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考虑到网络信息量的庞大,不排除未来由于存储媒介的限制而需要删除的可能。 至于作为行政案件的监控资料,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保存期限。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提供客观、完整的材料的义务。所以,从理论上讲,监控资料作为原始证据,只要不发生毁灭或丢失,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