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什么条件可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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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就可以进行分红了: (一) 完成盈余公积金的积累; 二) 提取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三)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如果仍然有盈利的,开始分红。 企业分红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企业所得盈余中的部分所具有的资金或资产价值增值。所以即使企业当年发生了亏损,只要经营现金流为正,且没有发生减资、转增股本等情况,那么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肯定会增加,此时便可进行分红。 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分红,企业存在以下情形时就不能进行分红了:

1. 尚未清理完成的债权债务 2. 涉及诉讼等事项尚未结案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 4.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的 5. 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注销登记的企业,未经清算程序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分红。 不过上述情况只是一般性规定,各地区的政策不尽相同,具体还要看各地的规定。

例如在北京地区,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进行分红: 想在不亏损的情况下获得“真金白银”,了解地方的分红政策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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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取红利的条件通常有二:

一、取得载明股利的红利宣告,这是公司股东大会就股利分派所作决议的证明;

二、向公司出示股票,以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和持股数额,从而确定应分取股利的数额。以实物支付股利的,股东须向公司支付股票的代价。股利支付后,股利宣告即失效,公司对支付过股利的股份不再另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票载有股利,并按期向公司交付出资证明书而未获股利的,有权取得股利和报酬。

公司支付股利必须具备下列物质条件:

一、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公司当年无利润,根据规定提取公积金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能分配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公司弥补亏损后剩下的利润,所以,如果公司当年亏损或者历年亏损未弥补满,也不具备分配利润的物质条件。

二、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列支了有关费用、税金和基金。这里所说得有关费用、税金和基金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在分配利润前开支和提取支付的部分,它带有强制性和强制性,不得以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免除开支或者改变其开支数额。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开支和公积金作了特别规定,所列开支和特别公积金在分配前必须开支和提取,对这一部分开支和特别公积金的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和强制性,股东可以依法修改这些规定。按照规定开支和提取了有关费用、税金和基金,公司决定将剩余利润部分向股东分配的,还要按本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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