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说明企业亏损?
从公司财务角度看,“盈利”与“亏损”都是会计结果,反映在财务报表的特定项目上 。但这两个概念有根本的区别: “盈利”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成果,“亏损”反映的是企业的账面余额(即资产负债表的权益总额)减去负债之后的净残值。前者是“赚的”,后者是“亏的”;前者是经营活动形成的,后者是以交易方式产生的。尽管二者都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但反映的内容和意义却截然不同。
1、盈利=收入-费用
2、亏损=利润总额-净利润
二者的区别在于:利润总额中除了包含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经营活动成果外,还包含了非经营活动如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而净利润是与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净收益,它是从盈余(资本或收入)中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剩下的那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净收益”或“盈利”。
只要企业正常经营,利润总额一定大于零。但是,如果发生了巨额的损失,如破产清算,利润总额也有可能为负值,此时会产生较大的所得税支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由亏损导致亏损”。亏损只是经营的结果,不是企业真正“赚了”或者“亏了”多少钱,它只能说明企业的账面上有多少钱而已。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是按所得征收的税种,只有在有盈利也就是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亏损,通常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包括亏损额的形成和亏损额的弥补问题。实际中往往是与税收政策和企业的财务制度相联系,通常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口径:
一是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利润的核算,通常简称为财务(或会计)亏损,也就是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所形成的亏损额,它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是不进行弥补的。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即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简称为税前(或税法)亏损,也就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形成的亏损额,该亏损额可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