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互相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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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债务应由自己承担,以公司的资产对公司、股东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属于法律上的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法》第53条第7款规定:“对股东的利息收入不产生疑义”,股东作为利益相关者,其资金收益应当得到保障,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融资,是满足股东投资回报需求的最佳途径之一;

3、在实务中,有的股东为了降低风险,也会要求公司对借款合同签订期限超过公司账面价值的质押协议或者让其他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出借人提供保证等。这些措施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会因债权人(出借人)的审查不到位而使公司规避了不必要的债务。如果股东打算用自己的账户做周转金使用,最好通过正规的借贷渠道,并且严格审查对方的还款能力以及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情况。

4、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和缴足出资的时间可以注明为成立日期。但是,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的,实收资本(资本金)应与变更前一致。 ”即使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也要区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实行认缴制的,不存在实际缴纳资本金的义务,只是没有达到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则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实行实缴制且股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的,股东除了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外,还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虽然股东用个人账户给公司转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但仍然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另外,对于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支付公司的经营费用,只要能够证明该笔款项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账目中也如实作了记载,则该项支出便具有合理性,依法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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