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配方值钱吗?
这个问题,我应该是有发言权的。 先说结论: 生产配方的价值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 但如果生产配方涉及到商业秘密,企业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具体案例如下: A公司是某饮料生产厂商,B公司为该饮料经销商。在双方合作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存在严重窜货现象(低价销售产品),给A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协商无果后,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B公司在应诉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依据并不充分,并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酌情减少。另外,原告主张的利润损失34万余元更是毫无根据。因为作为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原告,其自身也存在大量亏损的现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存在窜货行为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三、如上述事实均成立,则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B公司确系恶意串谋低价倾销商品,造成A公司损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B公司的侵权损害,一审法院结合原告证据认定如下: 以上经济损失共计56254元,由B公司向A公司赔偿。 关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告虽提交了相关证据拟证明其该项主张,但被告在质证过程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提出了异议,同时辩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力不足,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B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多次向下家客户转发含低价促销内容的短信,致使被上诉人A公司对上游供货商即被上诉人B公司丧失信任,被上诉人B公司利用被上诉人A公司对其的信任,大量进货然后再低价抛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B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对于赔偿数额的问题,虽然被上诉人A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因被上诉人B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为87578元,但其同时亦认可在上述时间区间内其销售收入也有92045元,据此可以确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被上诉人A公司额外获得的利益为4467元(92045-87578=4467)。对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A公司在一审中已自认利润损失34万元并据此调整诉讼请求的主张,经查一审庭审笔录,被上诉人A公司虽称其损失为34万元,但并非其自认的实际损失金额,因此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此,被上诉人B公司应向被上诉人A公司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1985元(87578+4467=91985)。
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达而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66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664.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7年6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达而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