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终结利润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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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公司制企业的本质就是股东间的契约,根据出资比例或股份大小持有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并以此获得资本收益;而员工并不拥有公司所有权,因此不享有分红权,但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获取工资和奖金(生产型企业和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能还有加班加点费和津贴)。 当然,实践中也有很多公司制企业基于某种考虑将利润全部或者部分奖励给员工(如京东的“六次分红”计划),此时就涉及到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了。

一般来讲,公司在实现其经营目标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包括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材料等多种要素,这些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边际效益,即多投入一元钱所获得的利润量会小于前一元钱。当一家公司账面资金充足且没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通常将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并不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多大压力,那么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就可以全部或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股东(尤其是私人股东)以实现资本收益。

不过,公司如果处于创业阶段,账面上可能并没有多少余钱,甚至可能还欠着外债,这时却有了丰厚的净利润,这种情形下是否就要无条件地给股东分掉这些利润呢?我认为未必如此。因为公司制企业的本质在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来为企业创造财富,所以只要公司还能继续运作下去,并且有望在未来挣到更多的钱,我仍然认为应该把当前这笔净利润留作未来之用而不是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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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批准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已结清全部清算所得税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投资者(包括职工、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国有企业的政策意见》获得安置费的下岗职工)所取得的破产企业结算的剩余财产,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尚未进行破产清算,公司以解散方式进行清算,对投资者从解散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一)解散企业有尚未弥补的亏损(以税法规定为准,下同),则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收入,应先弥补其尚未弥补的亏损,剩余部分再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解散企业无尚未弥补的亏损,则投资者应以其取得的清算收入总额,减除股票(指投资者投资时投入股票时的价格,下同)转让溢价所得,以及实际缴付的税费和根据《公司法》规定可分配的被解散企业累计的留存收益(指被解散企业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减除累计已分配利润后的余额,下同),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相应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票转让溢价所得,是指投资者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减除其投资时投入的股票价格后的余额。

(四)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清算所得分配额-股票转让溢价所得-实际缴付税款额-可分配留存收益额

股票转让溢价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减去投资时投入股票的价款后的余额

实际缴付税款额=解散企业清算收入(指财产盘点价值)×适用所得税率

可分配留存收益额=解散企业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额-累计已分配利润额根据上述清算所得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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