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企业违法吗?
我们这里有个国资平台公司,注册资金10亿,是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政府出资企业和项目的运营。 平台公司注册后,地方财政每年都按照注册资本的2%作为补助,直接划拨到平台的银行账户上。 但是,平台公司的经营没有具体的项目,就是政府把需要扶持的企业名单和需要投入的资金报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核算融资成本,然后自主决定是否投资、如何运作等等。也就是说这个平台公司实际上还是政府操控的,只不过是换个模式操作而已。
因为资本金是10亿元,按2%的收益率计算每年收入2000万元,这些收入要交500万元的税,实际到手的1500万元要上交国库;如果这10亿元放在国资委的账户里,不对外投资,只是放那里每年收取6%的利息收益(比银行贷款高很多),那每年可以多得7000万元,用来缴税1900多万元,剩下的5100万元归地方政府支配。
请问这样的做法合规吗?为什么不直接把国有资产直接放在国资委的账面上,却要弄个平台公司作为中间环节? 另外,这个平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为没有具体项目,所以无法提取项目费用,所有的支出只能计入账面,这样会导致报表上的财务数据不好看,为了掩饰这点,在每年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就超支一部分经费,等明年再挤回去。这样做合法吗?
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发挥乡镇企业的骨干作用,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共同富裕,实行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了安置待业、失业、流动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投资兴办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但是,从实践经验来看,相当部分的政府机关,挤占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办企业,不仅没有实现上述立法目的,反而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如政府把农民的“两费”用于办企业,直接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或政府部门把行政管理所征的费用投资于企业,把行政管理所获得的合法利益和企业经营追求盈利的目标混为一体,甚至为了使所投资的企业获得商业机会,利用行政权威和管理权限限制其他企业的市场行为,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还导致政府管理企业,不认真抓好社会管理和行政工作,削弱了行政执行能力等。
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来讲,应当把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社会管理和行政执行,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责,发挥好行政职能,兴办企业应当逐步加以规范。这次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删去了“可以兴办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规定。
为了妥善处理法律修改前已经投资举办的企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明确法律实施前政府,乡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管理机构已经投资举办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必要的调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