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企业年金扣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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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个人部分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45号)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报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企业缴纳的年金个人负担部分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20%;上述四项所得一次性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每项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的个人承担的部分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才能享受此优惠。

3、企业年金的利息收入需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国税发字第18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补助费,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全额缴纳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时视为个人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年金的利息收入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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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第一条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明确,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因此,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执行: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文时利息来源国如何确定所得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0号)第二条第4项、第5项的解释,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减除一定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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