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债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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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向交易所报备(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和向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披露;但申请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报批手续。 相关程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如: 《证券法》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四章

第四十条 上市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满一年进行诚信记录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义务人有警示风险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规定,在定期报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披露或者公告应当披露的信息的; (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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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企业债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发行和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区出现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擅自审批、备案企业债券和不按国家规定擅自发行有价证券、集资等问题,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了经济正常运行。为了加强企业债券管理,整顿和规范企业债券市场,防止盲目扩大发行规模和发行风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包括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以及地方企业发行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兼并(买断)和补充营运资金性质的企业债券,简称“企业债券”;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有价证券,简称“基建证券”;企业发行用于技术改造的有价证券,简称“技改证券”;企业发行的用于特定项目或特定用途的有价证券简称“专项债券”。企业债券、基建证券、技改证券和专项债券(以下统称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购、交易、托管,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

二、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运行情况,确定发行规模和额度,在此基础上,授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进行企业债券的具体审批。未经国家计委核准规模和额度,且未经国家经贸委审批的企业债券不得发行。

三、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须向国家经贸委申报,由国家经贸委审批;地方企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不在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基建证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分别备案。

四、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须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承销机构组织承销,不得在批准的发行区域以外组织发行和宣传,不得采取购买或返售企业债券等方法变相提高企业债券利率。

五、企业债券应纳入国家有关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管理。企业债券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企业债券回购业务的管理,并可对违规发行的企业债券视情况禁止从事债券回购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的受理部门。

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管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债券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八、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经济组织在进行企业债券回购业务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的《企业债券回购业务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债券经营和投资管理的资料,到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对开户企业的经营和投资管理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并应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账户资金的来源、去向和使用进行管理,防止出现用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购买企业债券等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账户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单位开立企业债券回购专用账户的管理,依法对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单位违规购买或用银行贷款购买企业债券的情况进行查处。

九、企业债券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在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并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和结算。

十、企业债券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债券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等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用途,更不能转借给其他企业使用。

十一、企业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应重点抓好。中央直接管理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落实;地方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含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还本付息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和政府确定的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上述有关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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