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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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是主要原因 企业经营都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从初创到成长再到成熟直至衰落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这其中可能受到市场变化、政策变动、人员变动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但归根结底都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盈利是无法覆盖成本费用的,或者连续多个会计期间累计亏损额已经大于注册资本,那这个企业就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了,即便还没有到达清算阶段,也是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了。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是法定的破产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破产清算。 也就是说,当一家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不仅对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对外还欠下了一堆的债权人和银行债务,而其所有的资产虽然可能会值一些钱,但是远远不够偿还所有债务,这就可以依法申请其进入破产程序了。

3、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出资人等提出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限制当事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条件,因此只要是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破产的申请,比如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务人有可撤销的行为或者挥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因为公司的资本不足或者存在虚构出资等情况而请求法院让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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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认定为破产原因,债务人有以上行为的,可以申请破产还债。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通常情况是以作为破产企业的企业的住所地,也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只有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在案件存在若干个连结点或者存在情况特殊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才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自己审理或者是由其他的一个有连结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只有在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存在法定回避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提回自己审理。

同时为了避免在存在多个破产案件连结点的情况下或者在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为审理案件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将对案件的受理存在争议的事情上报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选择哪一个法院作为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机构。当事人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受理权的指定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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