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发起基金吗?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有限合伙人”则不可以。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基金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开展投资运作的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
根据该规定,要成为私募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二)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 (三)按照募投管退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四)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导。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视为非法私募基金。
同时,第八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备案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二)设立时实行“双轨制”的产品,须满足原试点方案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文件完备、规范; (四)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基金的其他要求。
据此,只有依法成立且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投资经理/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才能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商事主体,是法定意义上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法》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因此不具备发起设立基金的资格。 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或基金公司股东参与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