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编制多借多贷?
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 第一个是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第二个是企业能否真的做到“多借多贷”。 首先,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在借贷记账法下(以下所有分录均为借贷记账法下书写),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要有对应的多笔分录才能完成完整的记账过程。
所以,理论上说,只要发生了交易,那么就一定可以有对应的分录进行记录。 但问题在于,这里所谓的“多借”“多贷”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是指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其他科目发生额之和。
比如,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增发400元的记载: 此时,财务费用的借方发生额就等于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科目之和。如果某个企业仅仅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现金和银行存款减少100元,那么应该通过"财务费用"的贷方来进行记录: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到:只要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楚,并且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确认,那么就可以通过不同的借、贷方向来表示相应的金额。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所谓“多借多贷”其实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这里的“多借多贷”仅仅是从记账方法(即如何记录)的角度而言的,而并没有涉及记账依据的问题(即该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而事实上,很多情况下的“多借多贷”是不能成立的——这些业务并没有真实的发生,而是由于会计人员错误操作导致的。例如上述第二例中“误将200元计入应收账款”的情况就是典型的实例。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存在严重的账务隐患,不少会计人员专业技能较低,对于基本业务的核算都会出错,更别提一些复杂的税务筹划等等。所以,一些看似正确的“多借多贷”实际上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