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怎么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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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一个基本概念——“民非”不是一个税务上定义的名词(注意与“民办教育”等概念区分),而是民政部门的行政认定。

2、然后,搞清楚三个问题——

(1)学校属于什么性质的学校?这直接决定了学校的办学层次、学生数量、教师编制、资产总额等数据的口径;

(2)举办者(投资者和债权人)是谁?这决定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财务独立的法人单位还是财务不独立的全资分公司,以及不同会计主体间如何划分收入的问题;

(3)开办经费的来源是什么?这取决于学校的收入来源,从而确定收入核算的起点和终点。

对于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学校需要到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或咨询,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学校日常经营收入的核算不能以“收支两条线”为唯一依据而忽视其他相关账务的处理。

比如对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等日常经营收入,应该按学生的类别(住宿生和非住宿生、本校学生和外校学生、国内学生和留学生等)分别进行核算,这样在年终汇总计算学校总收入时才能做到数据准确、逻辑清晰。

3、最后,按照学校的收入情况分别填报《非营利组织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表》(纳税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收缴款书》,并备齐相关的证明、票据等凭证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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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经过清算就注销,是不合规的。因此,如果该你所咨询的B学校无法继续运营,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一般是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A公司应当根据B学校的清算和注销进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B学校处于清算阶段,A公司应当将持有的B学校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不再确认持有待售股权的损益;如果B学校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无法完成清算即行解散的,A公司应当终止确认持有的B学校股权,按照B学校账面净资产与取得时的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调整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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