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董事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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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属于商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只有普通合伙人(即出资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未出资但享有一定权利的合伙企业)之分,没有董事之说。 根据该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实际权利是有限的,主要体现为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不参与管理,但可以事先约定以特定条件(如一定投资比例或金额)变为普通合伙人而拥有上述所有权利;而作为普通合伙人则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以下事项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一)合伙企业名称的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 (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企业盈余分配; (五)企业对内、对外发行债券的申请提出意见; (六)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增资、减资、合并、解散。

另外,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也可以参照本法律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并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不再设置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只是此类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与合伙企业较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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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合伙企业是以人的合伙为基础,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以及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因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方式的规定比较原则,如规定,合伙企业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法还授权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作其他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从法律上讲,是否设立董事会,属于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方式的范畴,合伙企业法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由各合伙企业自行决定。至于具体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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