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做善心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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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系法律工作者,最近一直关注善心汇案件,就目前情况来看,这个案子涉及人员多、区域广、时间长并且涉案资金大,所以建议不要赌判决结果,还是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下面我具体分析本案:

第一,关于本案定性,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定集资诈骗罪有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里需要提的是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据此,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2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也属“情节严重”,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张元明伙同他人,利用善心汇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发布宣传信息、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众多用户注册会员,并在系统内置利滚利的机制,导致资金迅速膨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关于本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处罚】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执行期间,由于发生新的情况,致使原判对罚金数额的调整不当或者原判没有确定的罚金数额,而需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裁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四条 【累犯】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第三,关于本案退赔,因张元明已经退缴了部分赃款,故可在判决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其余款项,应当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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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善心汇目前在北京等地还有团伙,不过由于其团伙较大地级市以上城市都有。现在传销组织善心汇被警方打击的力度较大,所以近期有不断被警方打击的团伙。根据相关报告显示,2017年传销案件同比2016年出现了下降,其中网络传销案件比2016年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具体下降了多少没有说明,需要查询相关公安部门的官方网站才能查看到具体多少。

善心汇传销头目张天明已于2017年7月4日落网。随后,善心汇相关骨干成员相继落网。截止到2017年11月中旬,已经落网的善心汇传销骨干成员有百余名。虽然如此,善心汇依然还有团伙存在。由于张天明等人的落网,导致在一些传销窝点的人员出现了大量退场的情况。这些人员退场之后,一部分人员就地解散,不再从事相关的活动;还有一部分人员更换了所从事的其它传销组织,继续在传销窝点中继续从事着非法活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善心汇在北京还有团伙也是在所难免的。

从公安部门公布的信息来看,从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北京警方对传销组织善心汇实施了多次打击。这意味着善心汇在北京的活动是比较活跃的,在北京地区有着为数不少的人员从事着善心汇的非法活动。北京作为一个比较大的城市,经济发展迅猛,人员流动量特别大,加上现在乘坐高铁的旅客越来越多,这也使得北京成为一个特别容易滋生传销犯罪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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