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成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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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公募型(2012年正式取消)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其中只有公司型和合伙型管理人能够开展私募业务;该法同时给出了基金的定义,即“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投资者”。将公司型或合伙型企业作为组织形式进行注册备案是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基础。根据新《证券法》第67条,未经登记不得公开募集基金,也即未经备案不得发行基金产品。无论是境内居民还是境外人士,要募集资金,开展证券投产业务,必须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2、私募的分类 我国目前对于私募没有统一立法,所以关于私募的概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也是存在分歧的。有学术观点认为,按照基金合同基本条款和运作方式的差异对基金进行划分,可以将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也有观点把基金划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混合基金等,还有观点用公募与私募来区分基金,等等。 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契约型基金这一概念,并将之作为基金的一种主要形态,予以确认。据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基金的分类方式,将我国的基金作如下分类: 按基金是否面向公众发行,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按基金的投资对象,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按基金是否持有子基金份额,可分为FOF基金和MFOF基金。 随着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一定会出现新的基金类型,但无论怎样变化,上述分类方法中各种类型的基金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3、私募的法律架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用有效的住所证明;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规范、高效的金融生态基础,必须加强监管,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监管的核心内容应该包含两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二是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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