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备份?
1、首先明确一点,法律要求是强制备份,而不是强制保存! 因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基金业监管体系(相对而言,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非常严格)。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来说,目前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我规范。所以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限于原则性的要求。其中关于基金备案材料留存备查的要求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如“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表述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并运作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依法编制基金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等;” 以及“办理基金备案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来说,至少应该完整保存如下内容:
a) 与基金相关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募集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基金交易结构图等 b) 各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复印件 c) 为基金产品设立账户的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d) 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银行出具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e) 每季度末计提利息、分配收益或者亏损时的记账凭证及相应的账目或信托计划业绩报告 f) 年度终了后的各种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g) 完成清算后注销账户的申请书及注销账户通知书的原件 需要提醒的是,除了做好纸质材料的备份工作以外,还要牢记及时更新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确保联络方式畅通。因为监管部门可能会在任何时候向基金管理人发出调查令或其他文件。若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2、其次,我们来看基金备案材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以阳光私募为例,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备案: (一)已按规定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内部审核机制、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已确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名单及其权限;
(三)已制定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其他必备的法律文件并签署;
(四)基金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以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到位为依据区分不同类别的私募股权基金,已经不再合法。根据《登记备案须知》第四条第七款,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各类基金的实收资本(或实缴资本)均是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金额。今后如果发生变更,只能变更注册资本,而不能将未实缴的部分补至实缴。注册资本只是其备案材料的一部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