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修基金怎么缴?
关于维修资金的问题,在2014年时建设部曾以建办标(2014)28号文件的形式发布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业主交纳;
二、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35元,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次80元;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严禁挪作他用。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业主自愿、房屋一户一表”的原则实施,由施工单位先行垫资,维修费用按实结算。经维修项目涉及全体业主的公用设施设备或建筑物主体的,须有专业机构评估,并经法定程序变更。 同时该文件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费的收取以及监督举报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但是上述文件自出台后,一直未得到有力的执行。究其原因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强制性储备资金,使用流程相对复杂,并且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极易造成部门权责利的缺失。
随着近年来业主维权事件的频发,尤其是电梯故障频出、房屋质量投诉不断,国家层面和地方的相关部门开始逐渐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