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发售由谁办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58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非直销场所以外的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发售业务: (一)通过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二)通过传真向投资者发出投资申请文件; (三)通过邮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投资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非直销场所是指证券公司柜台、期货公司柜台等。
上述规定中未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非直销渠道的份额发售业务,因此目前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通过合作的方式与这些传统的金融机构来共同完成这一业务。 但《办法》同时也赋予相关主体对网络基金销售的试点权,即第六章专节明确规定的“基金销售试点”。
根据《关于扩大基金场外试点范围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64号),在现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基金销售试点范围并优化有关流程安排,其中就包含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从法规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可以通过试点获得资格,直接面向客户进行份额发售的。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通过何种途径发售基金,其最终的目的地还是回到代销机构的清算交收账户,并由代销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要求,提交至相关的基金会计核算账务系统,进行正式的基金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