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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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很有意思,所以特意来回答一下。 先来说结论,本案属于投资协议,而非借款合同。主要判断依据如下:

1、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3亿元;在甲方的项目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并且乙方取得项目公司完整、有效的股东名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4.5亿元。该两笔资金均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可见该部分资金的用途是明确用于项目的建设而不是偿还债务。

2、《融资合同》第28条约定,“如甲方将融资本金用于非项目开发建设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支付利息等),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一次性偿付全部未到期本金和违约金”。这条约定了两种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种是甲方挪用资金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返还所有未到期的资金且无需事先通知甲方,另一种是如果乙方发现甲方资金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除上述之外,《融资合同》的其他条款均未涉及借款期限、利率等相关事项,而涉及到项目建设的条款却比比皆是,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属于投资款并非借款。

综上,从合同的文本来看,本案属于投资协议而非借款合同,对于投资期限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是根据《融资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为7年,否则,对方也不可能同意在投资期限即将届满之际返还大部分投资款而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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