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被投资方区别吗?
谢邀!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认识:公司之间、企业之间的投融资活动,与个体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我们经常会将二者混为一谈)。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融资”与“投资”是建立在法人主体间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无论一方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具备相应的金融属性,只要其作为法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并发生一定的财产转移,我们就认为该交易构成“融资”或“投资”。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甲方和乙方之间虽然交易形式是一一对应且不可抵销的,但是法律性质却未必就是“贷款”或者“借款”——这取决于交易达成时具体情形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首先,我们考虑最极端的情形:若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对价仅为一笔现金,而B公司相应地也只是给A公司开具一张金额相等的现金收入凭证,则此处虽然存在一个“融资”的过程,但明显缺乏金融属性,更符合“双方通过相互转移资金占用对方资金”之表象,此时如果硬要套用“贷款”这个概念似乎有些牵强;同理,若A公司先提供给B公司相应货物,随后再收取B公司等值现金,尽管最终结果与单笔“借款”满足了对价相等且方向相反的条件,但在交易过程中显然不能将这两个行为简单等同于“先贷后借”的交易流程。
其次,我们考虑到现实中企业间融资/投资的多样化形态。例如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付乙方的同时要求乙方将其应给付甲方的200万元货款予以提存,待货物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再行结算,在此过程中显然存在一个“投资”的关系(尽管可能同时伴随有“融资”的关系)——毕竟货物的交付并非单纯的让渡,而是伴随着一定对价的丧失[1];反之,乙公司先给付甲公司200万元,而后收到甲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尽管双方实际支付的款项相符,但也可能存在一种情况:甲公司在交货时所交付的货物价值与原收乙方200万元款项时的货物价值相当甚至略有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当然不能说甲乙双方之间就形成了200万元的“借款”关系。
以上简单的分析可能不够全面,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