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不是返程投资?
目前,我国对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形式或现金加股票形式进行直接投资(DI)实行的是备案制 。即不需要审批,只要备案即可。但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及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其 它非货币性资产向中国境内企业进行投资 ,就属于资本项下跨境交易,需要报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所以,如果境外公司以现金形式或现金加股票形式对境内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属于法定需报批项目,必须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至外汇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否则,就属于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对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形式或现金加股份形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再进行核准或备案,改为在依法设立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业务登记并获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但并不是所有的外资都会经过国家商务部门备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对于未备案或未进行工商注册的外资,应区分情况认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海外投资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6〕27号)规定,下列资金运用形式不属于海外投资:
(一)外国投资者从其他境内投资者(含企业、金融机构、自然人等)购置的货物和服务;
(二)外国投资者购买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
(三)外国投资者以现金或者银行存款方式提供的借款;
(四)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或者其他债权债务人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利息、费用、罚款、补偿金等;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海外投资的有关事项由外汇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