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券商另类投资?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券商”)的另类业务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ABS)、债券回购/买入返售业务和股票质押业务等,其中前两类属于投资业务,后两类属于融资业务。
1. 私募基金业务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并在基金契约或章程的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目前,我国境内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均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申请基金管理人资格,除具备一般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数量不少于5个并且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必要的运营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 配备适当的软硬件设备。 目前,国内大部分券商都设立了全资或控股的基金子公司,作为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平台。
2. ABS交易结构较灵活,主要功能在于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转换为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目前,我国市场挂牌交易的ABS产品主要为资产支持票据(ABN),按基础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应收账款ABS、租赁财产ABS、信托受益权ABS、供应链ABS、保理债权ABS、小贷ABS和其他资产ABS。 按照是否经过中登公司登记,ABS分为注册类和登记类。
注册类ABS是依据《证券法》规定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以债券方式发行并在二级市场中买卖;登记类ABS则是以信托计划、基金等方式在非交易场所转让,其本质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统称。
3. 债券回购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一时间以双方同意的成交价购买对方手上的标的债券,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
债券回购交易分为买断式债券回购交易和卖出式债券回购交易两种形式。 买断式债券回购交易是由资金需求方(正回购方)提交一定数量的债券给资金供给方(逆回购方)并支付相应利息,到期时正回购方再以略高于当初报价的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所借债券,完成一次债券回购交易。
卖出式债券回购交易正好与买断式债券回购交易方向相反,是资金需求方以卖出价将从资金供给方购回债券,再以低于当初报价的价格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最终实现资金的融通。
4. 股票质押借贷是指客户以其自有股票质押,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并在约定期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归还所质股权的交易行为。 是券商面向个人投资者开展的特色业务之一,客户群体主要为资金需求量较小的个人客户和不具备直接公开发行债券资格的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