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构成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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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实缴资本130万(股东甲实际出资110万、股东乙实际出资20万)。2018年1月,A公司通过银行融资400万元,并将该款转入股东乙的个人账户。之后股东乙将此款转交给公司使用。

至2019年6月底,公司经营发生亏损,财务报告显示负债29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负130万元。 2019年7月,股东甲和股东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乙方全部股份以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同时股东甲和股东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丙方全部股份以65万元价格转让给丙方。

2019年7月,根据股东乙及其配偶与股东甲的约定,股东乙及其配偶将应支付给股东甲的股权转让补偿款中的65万元作为公司对股东乙的债权处理。 2019年7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法定代表人由股东甲变更为股东丙,股东变更为股东乙和股东丙。请回答:

1.股东甲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股东乙是不是实际责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3.如果查明股东的下列行为,那么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需要,说明理由;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1)股东甲没有合理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2)股东甲对外的借款合同未经股东会同意; (3)董事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字并非本人所签。

回答:首先,本案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股东甲作为公司高管,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放任损失的发生,理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其次,关于股东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乙与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价格受让公司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虽然该协议被确认为无效,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股东乙承担。而且经法院查明,涉案款项转入股东乙个人银行账户后,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该笔资金交付给公司使用,故股东乙应对公司的亏损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丙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如上所述,本案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利益受损害时,公司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股东甲作为发起人,未履行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股东甲与股东乙之间的转让价格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且转让行为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性质,则股东甲对转让后的股权收益享有追偿权。对于股东丙而言,由于其受让的股东乙的股权来自股东甲,且股东乙在受让时对股东甲享有相应的债权,故股东丁从股东乙处受让的股权实际上系来源于股东甲的债权,基于债权转化为投资的事实,股东德润公司在必要时就其对股东乙享有的债权可以向股东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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