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媒体法?
谢邀 先说说这部法的来龙去脉吧 多媒体版权保护问题最早出现于1976年的《唱片法案》(sound recording act of 1976),该法律授予唱片专利权人以有限期的专有权以保护其录音作品免受盗版;1978年又通过了《版权期限延长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将版权人的法定保护期自死亡后延长到75年[1]。这些措施为版权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保障。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美国的版权制度开始受到来自各方的严格审查。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版权纠纷和对抗潜在的违法者,国会通过了两部重要法律,即《全球互联网跨世纪许可计划》(global internet law)和《反盗版仿制及数字著作物许可计划》(anti-circumvention and digital works rights act),前者主要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后者主要涉及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两部法律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生效。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广泛征询了业界和学者的意见并进行了广泛的公开讨论。[2]可以这样说,这两部的出台是符合国际社会要求和美国利益的最佳选择。
接着来说说内容。 《全球互联网跨世纪许可计划》共分10条,主要内容如下: (a)对侵犯著作权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作出规管规定,包括承担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b)设立“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制定新技术下的版权保护政策——主要是针对通过网络传输侵权作品行为; (c)赋予版权人控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新的合法手段; (d)提高对互联网非法服务的处罚力度; (e)增加版权人追回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手段;等等……
《反盗版仿制及数字著作物许 可计划》有7条,主要内容如下: (a)限制或禁止制作、持有、进口或销售具有逃避知识产权法律功能之设备的规定; (b)规定违反有关禁止制造或进口受知识产权保护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罚则; (c)对电子搜索引擎提出义务性通知的要求; (d)赋予版权人起诉技术规避装置制造商和销售者的权利; (e)允许法庭就某些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额高达500万美元; (f)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 (g)加强版权局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以处理数字产品的侵权事件。 …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两法案均授权总统针对特定情况对某些条款暂时豁免,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新法给相关产业带来的冲击。例如,对于可能因采取新法律措施致使国内失业人数会超过一千人时,总统可核准临时紧急措施以避免造成此类后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由于美国版权法是由联邦法律制定的,因此任何有关版权的争议首先应诉诸法院以确定行政机构是否违反了版权人的私人权利;如果行政机构的行动被认定违法,则版权人可向其索取损害赔偿。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