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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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股份制度包括: 注册资本制: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授权资本制:不体现出资数额,只证明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用于经营的公司资产数额。 实收资本制:要求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总额才能开业,否则属于虚假登记。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只需要确定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即可;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只要不存在违法情形,股东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发生违约,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他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

但实践中,有些股东除了货币出资外,还将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就变得复杂一些了。 有的公司采取经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股东实际出资的认定标准,而有的公司则约定以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股东实际出资的认定标准,两者孰真孰假,直接关系到股东责任承担的大小。在判定股东是否已经足额出资时,应当根据章程约定的认定标准来判断。

当然,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即股东)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对认缴的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

2.有限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还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出资部分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计算;

2.未经法定程序减资的,股东应对公司未收回的剩余出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应返还抽逃的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当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同时,股东还应承担下列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经营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股东的责任,因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姓名应当载入公司章程,并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方式予以公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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