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为何停牌?
1、首先,上市公司发生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交易所对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具体到本案中,深交所发现富春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以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后,于2015年7月6日对其发布了退市警示函,要求公司在7天内发布相关披露。7月13日晚,该公司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等公告。也就是说,从7月6日到7月13日期间,该公司虽然进行了披露,但并未及时披露,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深交所因此对其作出了暂停上市的处分决定。
2、其次,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因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原因,其资金占用事项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目前尚不清楚公司被调查的具体事项,但鉴于该事项可能触及《证券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应被停止上市的情形,以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公司现阶段面临的风险包括: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或被行政处罚而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