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严太龙判几年?
他被判无刑了,不用坐牢。 2018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严太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严太龙作为盛京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并实际收取他人款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还查明,涉案公司除本案被害人报案的资金之外,尚有其他的集资参与者,亦未追回赃款。故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太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严太龙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95.76万元。 上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严太龙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理由如下:
(一)其本人并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也没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吸收资金的对象都是特定对象,且吸收的资金都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返回深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7月19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