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谁在做?
这个公司吧,有故事。 首先,这是个家族企业,创始人家族掌控着大部分股份(具体比例未知)。 然后,这家族企业有个传统,就是只传男不传女,所以虽然创始人女儿也在公司任职高管,但没股权。她儿子自然继承全部股权。 但事情到了2016年就复杂了。创始人女儿和女婿(也是公司高管)觉得在公司被边缘化了,觉得是儿子和外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儿子)抢了自己的位置和权利,矛盾开始激化。
2016年3月,女儿先动手,向南昌中院起诉,要求分割家庭财产(应该是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因为公司的资产和父母其他资产的区分很难)。 南昌中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还请了审计师事务所等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审计。 但在审理中,出现了意外。
2017年8月,外孙突然向法院起诉,认为奶奶(也就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生前对自己父母(即该公司高管)的赠与行为无效,主张父母拥有的所有股东权益都归自己所有。 这里要说明一点,其实在这之前,这位外孙已经多次因为赡养纠纷起诉过自己的父母,但每次都是判决父亲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让母亲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
这次不同,因为他把目标对准了奶奶送给父母的公司股权上。如果说之前的诉讼还是父子矛盾的话,那么这次就是直接挑战父母的权力来源了。 这个官司一直打到了高院,最终判决结果出来,驳回全部诉求。 但该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法院判决的依据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这些股权作为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而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的母亲,当然有权处分这些遗产。
问题是,本案的这些股权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前者,那么法院的判决毫无问题;但如果认定为后者,则这些股权应该属于被继承人的妻子(也就是被告的母亲)的个人财产,其有权单独予以处置。 而现实情况是,这种夫妻公司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很多公司都是成立多年,账目混乱,财务不明。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就很困难。一旦处理不当,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