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款算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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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上,租赁与贷款都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租赁物被出卖给承租人后,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承租人就其未付清的租金部分支付款项,也可以要求承租人立即返还租赁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出租人也可以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从这个角度看,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性。 至于你提到的“如果以租赁的方式来操作的话,那这个租赁款应该算作企业经营中的流动资金贷款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从法律关系看,这里的“租赁款”应当属于融资的性质多于融物的性质,因为,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支付全部租金为前提条件的,而在支付完所有的租金之前,承租人对租赁物仅负有保管义务。 所以,我赞同第二个答案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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