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信用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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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要审阅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那一定是贷款金额较大或是借款人情况较为特殊,银行要通过第三方的信用评估体系来了解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记录。个人的信用报告是客观的记录自己过去的信用行为。虽然无法预测未来的信用行为,但是因为过去的记录不良,必然增加未来不良的几率;如果过去的信用记录良好,那么只能说明此人的信用程度更高,而不是未来必然出现良好的信用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不守信用的人是少数,但是否守信用却要视个人的利益而定。如果对每个人只有百十元的惩罚,想必人人都不会遵守“诚信”;但是如果损失巨大,想必大家都会严格遵守吧。但是,这种不守信用是很难用文字准确记载的。个人信用报告如何生成,主要依据哪些规则,贷款人或者当事人都不得而知。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使用人的同意,并对其提供信用信息的准确度负责。根据《指导意见》,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源应包括:行政法律主体(包括一般工商业主体,如商场、饭店、旅游公司等;特定商事主体,如股票、债券发行人;以及特定公法主体,如纳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生成的与特定主体相关的行为记录。至于在信贷业务中形成的授信主体与授信行为记录,则应根据信用信息使用的目的,经信用信息使用的法律主体同意,并在有关法律主体授权的范围内采集和使用。

从个人信用报告生成办法看,主要依据的是信用主体在各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诸如日常购物、借还书籍、旅行乘坐飞机、在某商场有过消费记录等。在这些记录中,有贷款人认可的服务机构生成的,但是主要还是由单位或者个人的原始信息源授权认可,而且这些记录并不都是信用报告的核心信息。个人信用报告的核心信息,就是指相对稳定的,能够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的守信或者失信的信息。

个人观点:现在个人征信系统存在弊端,譬如某些保险公司或者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方,随意调取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的未来贷款或者保险业务“做铺垫”。更有甚者,个人与某些银行贷款或机构申请贷款业务时,某些银行或者贷款机构在不告知贷款人的情况下,调取他们的个人征信系统,以判断个人的信用状况,为贷款增加风险,或者提高贷款利率。

个人信用报告中还应该包括公共记录,就是在行政领域形成的关于个人的记录,诸如欠税、欠费、违法、刑罚、强制划扣等;个人在社会上形成的关于违诺失信的记录,诸如因违约被诉、执行记录等。这些记录都是影响个人信用的重要信息,但是不一定都能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这需要相关部门依照程序定期整合信息后,交送信用服务机构保存,以供信用主体查询和使用。所以,还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开的、能够覆盖全国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且交由独立的第三方研究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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