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银行助学贷款?
一、贷款对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行独立核算的学校。国家允许学校在学费外,以服务性收费的形式,向社会办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搭车”收取服务费;国家正在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工程,这些工程的学校不得在校外搭车收取服务费;对社会力量办学高等学校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其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需申报教育部备案。
二、贷款银行:
学校所在地的银行的分支银行。
三、贷款条件: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需具有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享有合法的权益,能得到学校和经济补偿;(3)遵纪守法,努力刻苦,学习态度积极,学业成绩优良;(4)能提供可靠的国内联系途径和保证人;(5)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
原则上每次贷款额最高为6000元,年度最高贷款额为6万元。但国家鼓励学生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适当申请提高贷款额度。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6年。具体还款期限按在校期间的利率执行。
六、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七、审核审批:
(一)贷款申请: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通过学校或通过入学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申请时,学生需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贫困证明、学生证),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学校统一报当地民政部门和学校基层管理部门具体确认。(二)银行贷款审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在各地省级分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专职审批部门,专门受理、审批学校提出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授权各分行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责任行。各分行国家助学贷款专职审批部门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内日签署同意贷款或不同意贷款的意见,退回学校。学校对银行退回的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对于银行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补充,并将补充后的材料呈报银行。因学校原因造成学生贷款延期或无法贷款的,要根据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规定: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进行注册报到,新学期开学时向学校和经办银行续贷其他有关材料和手续;(2)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校生凡因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主动退学及毕业当年8月31日后亡等情形而无法按时还款的,即为贷款终止,不再计算利息),其贷款利息均实行偿债补贴,其数额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和当年实际执行的助学金标准变化而调整;(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偿还,按照国家有关专项借款的规定执行,不上缴财政专户。(4)学生通过生源地贷款方式获得的学习、生活补助经费,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统筹考虑,实行封闭管理,杜绝双重享受。
九、工作考核及监督:
(一)学校基层管理部门要对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督促、指导经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二)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要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严格考核,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三)学校纪检部门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