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为何可发放贷款?
从法律角度上看,信托公司是可以发放贷款的。
在我国《信托法》里有一款专门的贷款信托,信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资产为信用基础,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借方(项目)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或抵押物进行处分,并依以抵押品或质押品为债权担保,按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款项并据以获取利益的一种投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贷款业务,是依据我国信托法、有关《贷款通则》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为限,自行决定办理并向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银行也会和信托公司一起合作发放贷款,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Consortium Lending/Massing),又称辛迪加贷款或集团贷款,是一笔大额或超大额贷款款项,发放给需要大额资金的借款人,它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非等额参与、共同提供贷给借款人的款项,它实际上是多家银行对借贷人的权利的捆绑。从国外的发展历史来看,银团贷款是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期。
在我国,《贷款通则》第四条规定,法人之间不能相互借款。银团贷款方式的出现正是规避了这一点。银团贷款方式下,多家银行通过组成银团的方式向目标借款人提供融资安排,其中银团成员行可以以本行自营资金发放贷款,也可委托银团管理者作为贷款人的名义发放贷款。另外,实践中还出现了银团贷款管理人和银团借款人之间以银团管理者名义对银团成员行进行的融资安排,这种安排下,银团管理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借款人融资后,再将其转贷给银团成员行即银团成员行并没有以“银团管理者”的名义为借款人发放贷款,也没有直接向借款人放款,仅是受银团管理者委托发放贷款资金。
同时,一些地区性法规也对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作出了相关条例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为投资者募集资金和对处置信托财物,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存入的资金、以信托计划投资中及投资的财产、以及其他财产,信托公司既可以接受投资者的存款,也可以购买国债和发行者的证券等,同时还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办理集资,申请办理贷、担保等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资金信托业务应通过信托存款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