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为什么会银行贷款?
一般认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地方政府从对国有专业银行的非正式强制借款,转变为由政府信用支持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正式“银行贷款”,开始形成地方债与金融风险直接联系的融资方式。地方政府“银行贷款”的快速增长成为1996年以来地方债快速扩张的主导形式,1995年这种形式占所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为16.0%,到2001年迅速上升到54.9%。
地方政府会以各种形式,比如出面担保或者以“政府承诺还款”的方式,从银行获得巨额贷款,用来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者经济建设。这种贷款在法律上存在严重缺陷,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各级政府不在可以申请贷款的主体之列。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制度的缺陷,政府财政资金紧缺,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筹措。而基础设施的建设又事关政府的政绩问题,促使地方政府采用多种非正规渠道进行融资,从而不得不利用其特有的政府信用向银行大规模举债。由于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识别缺乏应有的制度和评价体系,再加上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还未完成,在其管理体制和利益驱动方式没有根本变化之前,出于市场行为之外的动力,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具有内在的机制性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