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股份辞职了还有吗?
职工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向社会募集的方式发行的股份,是股份制企业授予内部员工有限自由认股权而发行的股票,用以购买的公司发行的一定数额的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在岗参股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收取的“参股费”,因企业经营效益等原因可能血本无归也可能有巨额回报,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投资风险转移所做的约定,该“投资风险转移”行为因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公平原则,应为无效行为。
对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参股费”可随时提出。劳动者申请解除合同并离开时,可与用人单位就“参股费”一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