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必须持有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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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当然可以是自然人,但也可以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即法人。我国的法人,除了国家机关之外,主要由两类企业组成:一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另一类是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体改委1993年发布的有关规定,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募集的对象为社会公众为由,不准任何法人认购和持有公司股份,事实上切断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入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途径;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任何法人不准入股,但却对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分别采用两种提法,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与矛盾:如果按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提法理解,则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均可以以法人名义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准以法人名义,而仅能以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的提法理解,则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又都不能以法人名义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1993年的规定在逻辑上存在重大缺陷和矛盾,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同理解:一是全面从严理解,认为任何法人既不能以法人名义,也不能以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的形式认购和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是放宽理解,认为只有不得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才存在“国有法人持股和非国有法人持股”问题,而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仅是就其出资主体分别作出提法,并没有限制以法人名义认购股份。这种理解在实践中已经被一些部委采用(如,财政部在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时,就规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由其投资主管单位或者董事会授权的财务部门管理,没有限制国有以法人名义持股;外经贸部在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时,也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为“外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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