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税收交到哪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基本上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来确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所谓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最终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由于我国的银行、保险和邮电企业一般都采取总分行(公司、局)制,实行统一核算,在一个地方设有很多分支机构,因此,如何确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需要特别作出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考虑到邮电、银行和保险等行业,实行的是总分行(公司、局)制,企业实行统一核算,需要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按税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支付一定的费用,对这类企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支付的费用,如果符合内部结算价格等相关规定,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不受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上述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