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路有多远?
贷款公司不是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而是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产生标志着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正式复苏,对进一步拓宽中国民间资本的流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的“缺血”困境、扩大中国金融体系的社会覆盖面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三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放宽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进入实施阶段。2006年底,银监会先后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放宽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贷款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投资入股金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余额的75%以上应是单笔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在任何时点,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
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同,贷款公司是由境内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及自然人出资,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不能多于100万元,单个自然人投资贷款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同时,不得向其他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银监会规定,贷款公司由地市一级银监局负责审批,由县市银监分局负责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