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次上诉?
其实,很多答主已经给出了答案,我在这里想说的是美国的起诉程序和我国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题主可能不知道,在美国除了联邦法院以外,几乎所有州的法院都是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理模式(the adversarial system)。在这种模式下,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小,案件主要由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对抗性的庭审。例如我们看到的电视上关于法律的节目或是庭审的节目大部分都是以adversarial system为背景展开的。
其次,美国有50个州、4个特区以及一个联邦最高法院,每一个层级都有一个级别的法院系统。一般说来,越高的层级它的管辖范围就越广,所要求的诉讼主体资格或证据要求也会更高。比如说在联邦层面,你要提起一个类似于“诉诸正义”(petition for a writ of quo ware)这样的诉求,那么你必须证明你所遭受的不法行为是政府作出的且对政府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而在州层面,你可能只需要证明州政府或者郡政府的某个部门或者官员对你做了什么事情就可以了。因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越高级别的法院它所要求的证据就越高。
第三,虽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机构,但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common law country),也就是说大多数时候法律怎么裁量是由以前的判例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文法规定的。这就使得每一个案子都要在以前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分析。
以上只是我根据问题所做的简单的概括,如果想知道更多可以看我写的这本书(第一章到第三章): 当然,如果你真的想要深入了解美国的司法体系,没有比看一部纪录片更好的了,这部纪录片叫《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你可以搜索来看。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