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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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学的定义来说,贷款是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最短期限、最高限额、最低利率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从法学的角度讲,贷款是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规定期限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借贷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实现国家政策和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工具 通过发放贷款,将货币资金投放市场,并最终流向生产经营过程,促进经济增长。

从银行的业务构成来说,贷款是银行以信用方式借出并需要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从货币商品开始,经过购买商品、生产新的商品等环节,最后回复到货币形式。在运动的各个环节都要经过各种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交换,并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贷款的这种运动,同贷款本身的期限、利率有着密切的联系。

(2)具有利息收入,是银行利润和收益的主要来源。因此,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以保证到期收回。

(3)必须及时收回,才能再次投入发放。因此,贷款不能像存款那样可予无限期使用,它的使用和周转具有一定的期限。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根据业务需要,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主要划分为以下6类:

(1)活期贷款。指对工业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进行技术改造需要的流动资金发放的可以随时支用的贷款。这种贷款主要解决生产经营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不规定具体用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这种贷款的利率原则上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到期利随本清,也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种贷款的金额和期限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

(2)定期贷款。指对有特定用途又不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发放的有确定用途的贷款。这种贷款具有专项贷款的性质,一般不能用来弥补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足。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使用这种贷款的,应当按工程进度分次支用,并根据工程进度确定合理的还款期限。在确定还款期限时,必须遵守“为使还款与借款企业由此增加的折旧和利润相适应,一般应考虑在三至五年内还清”的原则,从宽确定。

(3)补偿贸易贷款。指在补偿贸易中,银行向由外贸公司、供应设备方和我国需用设备方共同组成的专门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所提供的专门用于购买成套设备、工程承包的贷款,期限一般在8~10年。

(4)抵押贷款。指按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个人提供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银行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作担保而发放的贷款,用途主要包括解决临时性困难以及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抵押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信用贷款。指完全凭借借款人的资信而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有偿债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在改、扩建和转产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6)贴现。指企业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银行按贴现率从票面中减去未到期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人的票据行为。贴现利息由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担,利息从贴现款项中一次扣除。

除上述6类贷款外,专业银行为了发挥信贷杠杆的调节作用,在工作中还可采取以下3种特殊方式使用资金:一是特别贷款,指对某些特定对象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一般都具有政策意义。二是特别融资,这种做法是将国内企业为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国外借款单位、借款个人收到的国外借款及利息扣除手续费后转贷给国内用款单位或个人的业务。三是特别业务费用,指专业银行按规定办理某些业务而支出的特别费用。

另外,专业银行对需要进行转贷的国外借款(不包括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转贷国外政府提供的贷款),也作为贷款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与贷款容易混淆的是“应收款项”,应收款项属于一项资产,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关。应收款项一般是指企业因经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有关债务单位或人员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附属费用,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形成的债权,一般根据购销合同产生,具有明确的金额和收取日期,通常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二是形成债权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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