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死后贷款父亲还吗?
我国实行的是以“一物一权”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物权的变动公示采取登记主义。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始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小陈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登记,登记完成后,即视为产权转移,房产的权属已经属于购房人小陈。虽然小陈还需要继续支付按揭款,在一定期间内该房产可能作为银行债权的抵押物,但小陈既是房产的实际占有人,也是法律上的所有人。
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得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当事人。小陈与银行作为借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小陈去世,并不当然免除其生前所欠银行的贷款。由于小陈生前没有购买“住房贷款人身保险”。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本息。小陈的父亲、母亲、奶奶和妹妹是陈先生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此债务,应在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责任。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小陈的配偶,即使没有继承遗产,也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从自己的财产中,适当清偿小陈生前所欠的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