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漏报算瞒报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包括: 1. 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4.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等。 如果没有向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报告,那么是未报告的违规行为;如果确实已经向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报告了相关事件,但是被隐瞒了一部分事实的,属于虚假陈述或遗漏披露。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的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或在境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或者向投资者发放基金、信托计划的发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招股说明书或者发行章程、募集办法刊登。
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依法报送的有关文件应当公开发布。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制作、填写虚假的报告或者有虚假内容,致使股东或者投资人因虚假的财务报告而产生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场所、托管人的有关人员,证券公司的相关人员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变造资料,扰乱市场秩序,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前款所列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或者批准。对前款所列人员的纪律处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确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滥用职权,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告知他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