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属于股票吗?
可转债与股票的关系如同婚姻,都是契约(合同)的统称。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首先,两者缔约的基本要素有相同之处,如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等;其次,具有契约性质,对签订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都具有履行合同的信用基础,即兑付能力。 所以,我们通常说“某某可转债违约了”或者“某某公司的股票违约了”,其实是不正确的。应该表述为“某某公司没有按时兑付其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或者“某上市公司未能如期或足额分配当期股利”。只有当企业发生破产等情况时,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而这时候通常也会涉及到债权和股权。 当然,如果将时间轴拉长到整个历史进程来看,有些公司的股票价格长期低于面值,那么对于持有的投资者来说,投资本金就可能会受到损失,按照合同法可以主张撤销该投资行为,但是这种情形下一般较少涉及债的问题。
不过,在转股期,由于公司股价持续低于票面价值,此时不转股就可能遭受损失,股东选择转股后,公司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并提前赎回股票,这就使原本应当作为公司资本金的那部分资金变成了公司的负债,产生了类似于回购的义务。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低于票面的情形相当于债券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按实际利率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