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弃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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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弃权”,就是在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既不参加投票,也没有委托他人投票,即不参与股份的表决的行为。由于股东放弃对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利,实际上等于同意其他人来代表自己实施投票行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股东弃权又称为“代理投票”。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却规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提案、进行投票。”这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的规定,股东是可以将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转让给代理者行使,并将自己的意愿让代理者代为表达。 需要指出的是,股东可以授权代理商直接参与决策(如表决),也可以授权代理商转达自己的意愿(如提议、咨询);前者称之为“全权代理”,后者称之为“指定代理”。

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一般都对代理投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些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于起草时间较早,有关条款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导致出现有章不循的现象。应当重新审视、修订和完善相关章程条款,使代理投票制度落到实处。 除法律对表决权行使其效力未作禁止性规定外,对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等,相关法律也都未作出具体规定。董事会如何组织及其实施,如何形成有效决策,最终都要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为保证代理投票制度的顺利运行,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和高效协调,就必须确保其议事方式和程序等的合法性。否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撤销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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